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晏晓英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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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晏晓英律师(深圳刑事律师网),,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,湖北经济管理学院法学本科毕业。执业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,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、深圳律师协会会员。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都市频道《法观天下》特约嘉宾律师、《第一调解》特约观察员、《一时间》特约评论员、《第一现场》特约评论员,《南方都市报》、《深圳晶报》、《深圳晚报》等平面媒体特约评论员。在深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良好口碑,深圳刑事律师网隶属于晏晓英律师。
    晏晓英律师,熟谙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规则,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多年实务经验;知识更新快, >> 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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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 作者:深圳刑事律师    文章来源:www.szxslawyers.com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-02-04

第一章 立 案

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立案侦查。

 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。

 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、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权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。

  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,都应当接受。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,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,并且通知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;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,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,然后移送主管机关。

 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,适用第三款规定。

 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。接受口头报案、控告、举报的工作人员,应当写成笔录,经宣读无误后,由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。

  接受控告、举报的工作人员,应当向控告人、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。但是,只要不是捏造事实,伪造证据,即使控告、举报的事实有出入,甚至是错告的,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。

  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。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、控告、举报的行为,应当为他保守秘密。

 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和自首的材料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迅速进行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应当立案;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,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不予立案,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。控告人如果不服,可以申请复议。

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,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,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,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。

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,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。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,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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